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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25民初967号

酒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酒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967号原告酒某某,女,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酒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酒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酒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国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