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郭勇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杨友悌,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杨友博,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郭勇志与被告杨友悌、杨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勇志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支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支付欠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财产。对以上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表示无异议。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凉水
审判员 许志坚
审判员 许书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