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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343号

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与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3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郊乡花园村。投资人:陈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江桥北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蒋和山,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双林,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以下简称雅明达机械厂)因与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园村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雅明达机械厂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经过多次协商,对租赁年限发生争议。申请人坚持租赁年限应从2000年起算至2012年止,拆迁补偿金额应为71769.60元。请求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花园村村委会提交意见称:雅明达机械厂未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前搬离交房,所以不存在奖励的事项。再审申请人要求奖励补偿无依据。

本院认为,雅明达机械厂与花园村村委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但在2012年花园村村委会发布《花园村森园路两侧集体房屋退租解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退租解约实施方案)前,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继而形成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退租解约实施方案针对包含雅明达机械厂在内的承租户提前搬离交房的时间,设置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具体奖金计算办法为:承租户在2012年4月20日前搬离交房的,厂房:2011年年租金6(倍)(1+租金年限1%),承租户在2012年4月30日前搬离交房的,奖金计算办法:2011年年租金4(倍)(1+租金年限1%);对于2012年5月1日后拒不搬离的承租户不给予任何补偿及奖励。雅明达机械厂要求花园村村委会支付71769.60元,即是根据“2011年年租金6(倍)(1+租金年限1%)”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适用该计算方法的前提应当是,雅明达机械厂于2012年4月20日前搬离交房。但是,雅明达机械厂作为承租人并未按这一期限搬离交房,而是直至花园村村委会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方于2014年2月15日将租赁房屋及土地交还。因此,雅明达机械厂依据退租解约实施方案中关于2012年4月20日前搬离交房的奖励办法,要求花园村村委会给付其71769.60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泰州市海陵区雅明达机械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沈明磊

代理

审判员  王 成

代理

审判员  张 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