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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13号

黄幸梅、韦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幸梅,韦嘉辉,韦汝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黄幸梅,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嘉辉,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韦汝成,男,1958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黄幸梅与韦嘉辉、韦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嘉辉、韦汝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幸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嘉辉、韦汝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幸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嘉辉、韦汝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幸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棋柱

审 判 员  陈 然

代理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