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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恢7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刘光敏、陈寒月、刘其贤、周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刘其贤,陈世容,刘光敏,周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任静,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萍,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璨,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其贤,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世容,女,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光敏,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周厚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淮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堂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174.27元以及利息和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121元,但被执行人刘其贤、陈世容、刘光敏、周厚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其贤在银行的存款12900元予以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刘其贤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3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