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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822号

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822号原告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清枝、汤晓红(实习),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康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慧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