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440号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住所地: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付士强,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生波,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英,女,汉族,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居民。被告徐学芹,男,汉族,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居民,系被告高红英的丈夫。
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与被告高红英、徐学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周生波,被告高红英、徐学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付庄小组)诉称,我付庄小组在未召开付庄小组居民会议的情况下与被告高红英、徐学芹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9月26日付庄小组在未召开付庄小组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又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被告高红英、徐学芹,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付庄小组与被告高红英、徐学芹于2008年10月1日、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向我付庄小组交纳土地承包费用30920元,让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红英、徐学芹辩称,我们承包的是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的土地,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无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付庄小组对我们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系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付庄村民委员会名称转变而来,原告付庄小组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系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付庄村民委员会西组名称转变而来,付庄小组西组隶属被告付庄小组,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管理属于西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涉案土地属于西组所有,由西组经营、管理。
原告付庄小组主张其小组在未召开付庄小组居民会议的情况下与被告高红英、徐学芹于2008年10月1日、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合同,被告高红英、徐学芹应向付庄小组交纳土地承包费用309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高红英、徐学芹对原告付庄小组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高红英、徐学芹称其承包的是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的土地,承包手续合法,涉案土地归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所有、由西组经营、管理,原告付庄小组在两次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仅起到监督和协助的作用,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根本不具备诉权,被告高红英、徐学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付庄小组对其的起诉。原告付庄小组与二被告因此发生纠纷,原告付庄小组于2016年2月22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所举证据,庭审笔录2份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系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付庄村民委员会名称转变而来,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系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付庄村民委员会西组名称转变而来,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西组隶属被告付庄小组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管理属于西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涉案土地属于西组所有,由西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付庄小组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的起诉。
二、本案所收案件受理费573元,予以退还原告信发街道站北社区付庄居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振锋
人民陪审员 郝金英
人民陪审员 杨俊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