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660号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法定代表人徐金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龙,该公司职员。被告杨艳强。委托代理人徐振增、司丽佳,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元,由原告河北惠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郑晓平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