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508号
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容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洪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容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鲁苗苗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