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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320号

刘碧涛与刘文芳、钟晓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碧涛,刘文芳,钟晓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碧涛,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中蒙医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刘文芳,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钟晓劼,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统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刘碧涛申请执行刘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刘碧涛不是本案确定的权利人也不是本案的权力承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碧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