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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34号

刘志经与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天津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经,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天津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经。被执行人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太武。申请执行人刘志经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驻天津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3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