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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103号

夏树彬与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朱守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夏树彬,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朱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103号

原告:夏树彬,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建华,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投资人:朱守荣,该厂厂长。

被告:朱守荣,居民。

原告夏树彬诉被告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朱守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夏树彬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树彬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道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严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