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56号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英侠。
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在邯郸市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05×××41予以冻结;
二、依法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的账号50×××91、50×××23予以冻结;
三、依法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馆陶支行的账号04×××47予以冻结;
四、依法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的账号13×××24予以轮候冻结;
五、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106国道东侧工业园区(东宝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馆字第××号)予以查封;
六、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106国道东侧工业园区(东宝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馆国用(2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恩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