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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287号

王德明、王志强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王志刚房���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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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287号原告王德明,男,193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志强,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冬云,镇长。委托���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明、王志强诉被告王志刚、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邵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明、王志强撤回对被告王志刚、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