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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22号

赵术才与王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术才,王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22号原告赵术才,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赵金有,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桂华,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术才与被告王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术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赵术才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耀勇

审 判 员  裴忠朗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