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22号原告赵术才,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赵金有,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桂华,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术才与被告王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术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赵术才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耀勇
审 判 员 裴忠朗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