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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593号

上诉 人程浩与被上诉人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浩,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浩,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昌来,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浩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浩于2016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程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飞

审 判 员  李明伟

代理

审判员  陈礼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