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113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秘嘉鸿,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仁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案外调解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