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民终1526号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李朋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李朋飞,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负责人陈才良,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飞,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原审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朋飞、原审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铁刚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杨蔚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 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