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某某,女,53岁,蒙古族,现住集宁区马莲渠村***号*户。被执行人杨某,男,54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桥西铁路四处*号楼*单元***室。伊某某申请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0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