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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225号之一

伊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某某,女,53岁,蒙古族,现住集宁区马莲渠村***号*户。被执行人杨某,男,54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桥西铁路四处*号楼*单元***室。伊某某申请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0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