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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378号

王长龙与何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龙,何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龙。

被执行人:何真。申请执行人王长龙与被执行人何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真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利津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真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利津支行622**********302账户内的存款15748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