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代表人:马义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该行职员。
被告:王洪禄,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凌明云,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赵全明,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诉被告王洪禄、凌明云、赵全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朱英姬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胡征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