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民初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王洪禄、凌明云、赵全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王洪禄,凌明云,赵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安图县。代表人:马义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该行职员。

被告:王洪禄,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凌明云,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赵全明,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诉被告王洪禄、凌明云、赵全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朱英姬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胡征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