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275号
原告:臧玉茹,女,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兴隆山镇长发村东长发社。
被告:武云龙,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生产资料楼6单元5楼西。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茹诉被告武云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