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昌军,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华与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德华于2014年4月1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德华劳务费、材料款1034279.72元(劳务费693122元、材料款341157.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华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军,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飞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7月28日,王德华(乙方)与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区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塑钢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位于中原区陇海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1-8号楼塑钢门窗工程进行劳务承包;承包范围为所有塑钢门窗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玻璃安装、填充发泡剂、内外侧打密封胶、五金安装、避雷接地(水电安装队伍将避雷接地钢筋焊好后由乙方连接到所有门窗上)、成品保护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维修和更换、协助门窗检测、交工资料的编制整理等现场的全面施工管理直至最终交工验收使用;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机械(施工电梯由甲方提供)方式,所有材料均由甲方采购,施工用机具、大小型设备及各种设备的人工及耗材由乙方承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所有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含纱扇)固定单价37元/㎡,面积约为39761㎡;塑钢格栅制作安装固定单价35元/㎡,面积约为2013.23㎡;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54.16万元整;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认价单、合同、结算凭证(也可用竣工图的形式表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书面通知、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等;工程结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收到完整结算资料15日内负责审查完成,并经集团成本管理中心15日内审核确认;乙方按当月安装完成量向甲方结算当月的进度款,结算方式为:加工一个月后按以层为单位报进度;当框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4%给乙方,扇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6%给乙方,当外框安装完成、发泡胶工序完成时(井架及施工洞等不能施工的部分除外),按月支付整层工程量费用的40%给乙方;内扇、五金配件、玻璃、内外墙胶等工序全部完成,按月支付至整层工程量费用的85%给乙方;工程按栋号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施工审计部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款的90%,经终审后三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退还原则: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无相关责任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总工期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整体工期确定,开工日期及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应负责返修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顺,另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图纸优化并按经确认后的优化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更改优化设计后方案,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2011年6月30日,王德华(乙方)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区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塑钢门窗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公司的施工进度安排,若乙方在满足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含维修修补完成),甲方同意给予乙方适当的赶工费。该费用根据实际节点工程量完成情况,根据项目部督查小组确认完成后可先行现金支付,具体约定如下:原合同约定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含纱扇)固定单价由37元/㎡变更为39元/㎡,该增加费用作为乙方的赶工费,格栅制作安装固定单价35元/㎡不变。原合同未确定的固定单价现明确为:裙房部位普通铝合金地弹簧门制作安装固定单价50元/㎡;裙房部位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固定单价50元/㎡;裙房部位零星玻璃幕墙固定单价100元/㎡。若乙方在总工期控制下,2011年7月20日全部完成(含维修修补,裙房部位工期控制在2011年8月10日),甲方仍按以上第一条约定执行。若乙方不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以上约定的赶工费甲方将不予支付,同时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1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外框安装、发泡胶、外密封胶工序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5日;内扇、五金配件、玻璃、内外墙胶等工序全部完成(纱扇安装除外)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纱扇安装、内密封胶全部完成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乙方的劳力安排应满足工程需要,服从项目部人力安排,否则5月份工程进度款甲方将延期支付。本补充协议作为原1#地块塑钢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未涉及到的条款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2010年8月20日,王德华(乙方)与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区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E地块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位于中原区工人路与汝河路交叉口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E地块1、2号楼铝合金门窗工程进行劳务承包;承包范围为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铝合金格栅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玻璃安装、填充发泡剂、外侧打密封胶、五金安装、避雷接地(水电安装队伍将避雷接地钢筋焊好后由乙方连接到门窗、格栅上)、成品保护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维修和更换、协助门窗检测、交工资料的编制整理等现场的全面施工管理直至最终交工验收使用;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机械(施工电梯由甲方提供)方式,所有材料均由甲方采购,施工用机具、大小型设备及各种设备的人工及耗材由乙方承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固定单价48元/㎡,面积约为11609㎡;普通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固定单价45元/㎡,面积约为187.76㎡;普通铝合金格栅制作安装固定单价35元/㎡,施工面积约为1512㎡;圆弧窗每平方米增加2元/㎡,面积约为1149.49㎡;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62.09万元整;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认价单、合同、结算凭证(也可用竣工图的形式表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书面通知、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等;工程结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收到完整结算资料15日内负责审查完成,并经集团成本管理中心15日内审核确认;乙方按当月安装完成量向甲方结算当月的进度款,结算方式为:以层为单位报进度;当框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4%给乙方,扇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6%给乙方,当外框安装完成、发泡胶工序完成时(井架及施工洞等不能施工的部分除外),按月支付整层工程量费用的40%给乙方;内扇、五金配件、玻璃、内外墙胶等工序全部完成,按月支付至整层工程量费用的85%给乙方。工程按栋号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施工审计部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款的90%,经终审后三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退还原则: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无相关责任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总工期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整体工期确定,开工日期及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工程竣工时间以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部分工程预验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设计验收规范要求标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应负责返修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顺,另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图纸优化并按经确认后的优化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更改优化设计后方案,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2010年8月20日,王德华(乙方)与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区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位于中原区陇海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进行劳务承包;承包范围为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铝合金格栅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安装、玻璃安装、填充发泡剂、外侧打密封胶、五金安装、避雷接地(水电安装队伍将避雷接地钢筋焊好后由乙方连接到所有门窗、格栅上)、成品保护及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维修和更换、协助门窗检测、交工资料的编制整理等现场的全面施工管理直至最终交工验收使用;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机械(施工电梯由甲方提供)方式,所有材料均由甲方采购,施工用机具、大小型设备及各种设备的人工及耗材由乙方承担;合同采取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固定单价48元/㎡,面积约为595.54㎡;普通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固定单价45元/㎡,面积约为38.2㎡;圆弧窗每平方米增加2元/㎡,面积约为60.48㎡;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3.04万元整;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认价单、合同、结算凭证(也可用竣工图的形式表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书面通知、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等;工程结算由乙方编制,甲方收到完整结算资料15日内负责审查完成,并经集团成本管理中心15日内审核确认;乙方按当月安装完成量向甲方结算当月的进度款,结算方式为:以层为单位报进度;当框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4%给乙方,扇加工完成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费用的6%给乙方,当外框安装完成、发泡胶工序完成时(井架及施工洞等不能施工的部分除外),按月支付整层工程量费用的40%给乙方;内扇、五金配件、玻璃、内外墙胶等工序全部完成,按月支付至整层工程量费用的85%给乙方。工程按栋号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施工审计部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款的90%,经终审后三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退还原则: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无相关责任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总工期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整体工期确定,开工日期及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工程竣工时间以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部分工程预验达不到质量要求标准,乙方需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设计验收规范要求标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应负责返修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顺,另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图纸优化并按经确认后的优化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更改优化设计后方案,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德华依约进行了劳务施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累计向王德华支付报酬(工程进度款)1919700元,但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未进行结算,王德华诉至法院,要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报酬。另查明: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2010年8月6日注册的由王德华经营的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该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王德华以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名义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PVC检查口、PVC管卡、PVC顺水三通、PVC伸缩节、PVC排水管等建筑材料,王德华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材料验收入库单显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有289312.53元材料款未予以支付。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领款单、材料验收入库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原判认为,本案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德华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依约向王德华支付相应报酬。结算有赖于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共同作出,尤其是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需对王德华的劳务施工量进行确认,但本案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未进行结算,在此情形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对报酬进行认定。王德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共计为2272422元,扣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919700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王德华报酬352722元。对王德华主张的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1-8号楼裙房幕墙、地弹簧门工程款27万元,因补充协议仅对该部分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王德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故王德华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德华存在工期违约、提前撤场情形的辩称,因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该项辩称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E地块1、2号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其支付廖壁华班组抢工费128900元,该费用应从王德华报酬中扣除的辩称,因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抢工支付凭证单系复印件,原审法院无法核实真实性,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德华在该工程施工中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产生该抢工费用,故一审判决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德华所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从王德华报酬中扣除维修费1525522.3元的辩称,因维修合同并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款项也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修款项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该项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王德华以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名义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因王德华作为经营者的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已注销,王德华作为经营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德华主体不适格的辩称,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德华购买建筑材料,应依约向王德华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对王德华提供的三份材料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因无原件予以核对,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对王德华提供的编号1100540的材料验收入库单,因该份材料验收入库单显示的供应单位非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故一审判决对该份材料验收入库单不予采信。综上,根据王德华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材料验收入库单,可以认定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王德华材料款289312.53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告应将该289312.53元支付给王德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告王德华报酬352722元;
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德华材料款289312.53元;
三、驳回王德华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9元,由王德华负担5351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8元。
上诉人王德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王德华已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完成了1#地块1-8号楼裙房部位地弹簧门、断桥、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德华剩余劳务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小岗刘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1-8号楼塑钢门窗工程、1#地块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E地块1、2号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加工制作、现场安装等劳务发包给王德华后,王德华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驻场地进行施工,截止2012年9月底,三个工地的所有合同项目安装工作全部结束,工程陆续交付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业主也已全部入住使用。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德华签订《补充协议》对1#地块1-8号楼裙房部位地弹簧门、断桥、玻璃幕墙制作安装等原来未确定的部分安装费予以确定,王德华也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明确后的价格支付王德华安装费。因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不与王德华就该工程劳务施工量及报酬进行确认,因此其应按与王德华口头约定的劳务施工量及报酬支付王德华劳务费。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德华劳动报酬27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王德华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应依法驳回王德华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一审认定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德华支付报酬352722元,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在王德华未提供实际施工量的情况下,单凭其陈述直接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作为核算其报酬的依据,严重损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王德华的劳动报酬应当以其实际施工量结算。依据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王德华劳务报酬总额应为219.29万元,扣除已付款191.97万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王德华劳务报酬27.32万元。王德华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提前撤场,致使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廖壁华支付的128900元抢工费用,应从王德华的报酬中予以扣除。一审中廖壁华及其班组工人黄景波出庭作证证明王德华未全部完成施工义务,且承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该班组支付抢工费128900元。王德华在施工中,因超额领取材料,造成16吨价格为18万元的材料无法使用,该费用应在剩余劳务报酬中扣除。
二、一审判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德华支付材料款289312.53元,属认定事实不清。王德华提交的材料验收入库单中,部分是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收,该部分材料并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用,另外,双方涉及材料退货抵扣,此部分材料款也不应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经核算,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王德华支付材料款204965.37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用材料为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提供,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与王德华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也未向王德华个人支付材料款,在王德华起诉时,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的经营者也由王德华变更为他人,故王德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王德华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稳定村民上访,总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对该工程进行维修,并支付1525522.3元,该费用由发包方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款项应由王德华承担。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王德华支付材204965.37元;2、本案上诉费由王德华承担。王德华答辩称:
一、一审判决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德华劳动报酬352722元,属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中,王德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业主已全部入住,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王德华多次提出的对该工程劳务施工量进行核算置若罔闻,至今未对劳务施工量、报酬总额予以核算确认,以此推脱其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王德华施工队直至完成施工及维修义务后才全部撤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称王德华提前撤场,致使其向廖壁华支付128900元抢工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出示的内部工程抢工支付凭证单复印件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廖壁华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王德华超额领取材料。
二、一审判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德华材料款289312.53元,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德华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供货期间,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的经营者是王德华,而收货方就是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王德华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德华一审提交了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或经办人签字的材料入库单,足以证明一审判决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德华材料款的事实。
三、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称1#地块1-8号楼塑钢门窗工程因王德华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案外人元龙公司委托九合物业公司对此进修维修,与事实不符。村民拒绝接房并非塑钢门窗安装质量问题,而是该房屋漏水,电线不规范、墙面不平等原因。如确有少数门窗存在问题,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通知王德华进行维修,但在整个交房过程中,王德华并未接到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或建设方的保修通知,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或建设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与王德华无关,不能因此扣减王德华的工程款。王德华整个制作安装费才154万余元,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维修费竟高达152.6万元,不符合常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德华系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王德华有权向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郑州市管城区双华建材商行供应的建筑材料款。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王德华提交的部分入库单是郑州元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收,双方存在退货抵扣,但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王德华依据其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进行了施工,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王德华支付相应报酬,但王德华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未进行结算,一审按照王德华和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对报酬进行认定,扣除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919700元,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德华报酬352722元,并无不当,对王德华上诉称其已对小岗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地块1-8号楼裙房幕墙、地弹簧门工程进行了施工,因王德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故本院对王德华上诉称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7万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同时,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王德华未完成施工义务,致使其向廖壁华支付抢工费128900元,向第三方支付维修款1525522.3元,该款项应予扣除,因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抢工支付凭证单系复印件,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德华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产生该抢工费用,房屋维修合同并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款项也非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故本院对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德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王德华负担;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由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