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2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文胜。被告杜祥胜,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郭芳云,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杜娜娜,女,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蔡彦泽,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诉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6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6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