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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2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杜祥胜、郭芳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2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文胜。被告杜祥胜,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郭芳云,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杜娜娜,女,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蔡彦泽,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诉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6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祥胜、郭芳云、杜娜娜、蔡彦泽6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