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768号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湘,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甲,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男孩,由于未婚先育,原告不得不于2012年6月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8月,原告又生育一男孩。原告生育二胎后,被告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原、被告从2015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各自抚养一个;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证明3份,拟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被告曾某甲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告的陈述,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未婚先孕,于2010年9月18日生育长子曾某乙;2012年6月1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带有嫁妆:电视机1台、衣柜1套、冰箱1台、床1张、洗衣机1台、麻将桌1张、被褥2套等。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8月20日,生育次子曾某丙。之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日趋冷漠。2015年4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婚先孕,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并已生育两个男孩;原、被告虽于2013年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顾及家庭利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荷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