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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528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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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浩  军

审 判 员 李  继  东

人民陪审员 秦  新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贵���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