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节,男。被执行人张永胜,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张永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赛执字第01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荣 丰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