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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1185号

赵春节申请执行张永胜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节,张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节,男。被执行人张永胜,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张永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赛执字第01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荣 丰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