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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刑初215号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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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12刑更7号罪犯何某,男,54岁(1961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暂住北京市通州区。1991年1月23日,因犯窝藏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6)京011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何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北京潞河医院对罪犯何某进行了病情诊断,罪犯何某被诊断为双肺继发性肺结核伴空洞形成,痰中带血等疾病。经查,罪犯何某确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将罪犯何志强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