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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2660号

徐才茂与厦门华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徐才茂,厦门华翔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660号原告徐才茂,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才茂与被告厦门华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才茂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才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徐才茂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 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