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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922号

高付昌与高心友、高心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高付昌,高心友,高心广,高心桥,高国模,高心贵,高心祥,高心伦,高亚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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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22号

原告:高付昌,男,194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心友,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心广,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桥,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国模,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贵,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祥,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伦,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亚庭,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昌诉被告高心友、高心广、高心桥、高国模、高心贵、高心祥、高心伦、高亚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高付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付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付昌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