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22号
原告:高付昌,男,194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心友,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心广,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桥,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国模,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贵,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祥,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心伦,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亚庭,男,左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昌诉被告高心友、高心广、高心桥、高国模、高心贵、高心祥、高心伦、高亚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高付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付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付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付昌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