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15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金才,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胡春霞
代理
审判员 王红琴
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