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3867号

原告王明中诉被告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XX,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王XX,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3号6-2-501。被告邱XX,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环XX45号5-2-103。委托代理人刘XX、郝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赵江云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仇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刘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