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王XX,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3号6-2-501。被告邱XX,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环XX45号5-2-103。委托代理人刘XX、郝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赵江云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仇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刘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