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993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被告时某。被告孙某。被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泉商贸步行街华通之星商贸楼。法定代表人时仲泉,任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乙,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泰山区一栋2号。法定代表人范某,任总经理。被告范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