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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993号

泰安市岱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时某、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某,孙某,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乙,范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993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被告时某。被告孙某。被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泉商贸步行街华通之星商贸楼。法定代表人时仲泉,任总经理。被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乙,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泰山区一栋2号。法定代表人范某,任总经理。被告范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