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抗4号
抗诉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两江镇。代表人曹磊,主任。
原审
被告:董振坤,男,1973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261973********,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原审
被告:杨元慧,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261979********,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
被告:孙继荣,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266********,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
被告:刘玉文,男,1978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26197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
被告:隋永香,女,1980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261980********,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审原告两江信用社与原审被告董振坤、杨元慧、孙继荣、刘玉文、隋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诉一案,前由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安白民初字第36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民监【2016】1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图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曹立红
审判员 李京鹤
审判员 俞顺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冀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