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2360号申请执行人郎文忠被执行人华根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009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根龙(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根龙(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根龙(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华根龙(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6×××06的存款人民币8144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献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