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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237号

曾福运与陈常发、贺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3-24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福运,陈常发,贺晓群,王子豪,程雪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237号原告曾福运,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钟富明,男,1963年4月21日,住全南县。被告陈常发,男,汉族,1968年9月8日生,居民,住全南县,现住全南县。被告贺晓群,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子豪,男,汉族,1976年1月3日生,建筑工程承包商,住全南县,现住全南县。被告程雪冬,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无业,住全南县。

原告曾福运诉被告陈常发、贺晓群、王子豪、程雪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福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晓群、程雪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福运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运撤回对被告贺晓群、程雪冬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荣香

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