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220号
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以东、兴越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