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378号申请人赵国凤,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任国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国凤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在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9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95万元。担保人赵国春以位于本市某小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国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在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9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赵国春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