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581民督66号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先刚,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款借据及利息计算表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张先刚于2013年7月23日在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甸信用社立据贷款本金1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先刚给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015元,本息共计1320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先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共计13201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立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