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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督66号

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先刚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先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581民督66号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先刚,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款借据及利息计算表等证据,拟证明被申请人张先刚于2013年7月23日在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甸信用社立据贷款本金1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先刚给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015元,本息共计1320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先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共计13201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立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