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774号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经营者:关秀杰,女,汉族,个体。
被告:姜长海,身份证号不详,男,汉族,农民。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与被告姜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宫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