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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774号

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与姜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姜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774号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经营者:关秀杰,女,汉族,个体。

被告:姜长海,身份证号不详,男,汉族,农民。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与被告姜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齐全日杂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宫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