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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532号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民初53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大兴(系一般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团伟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朋、

人民陪审员艾明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兴、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0月25日在巫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8日生育长子陈某甲,2010年6月3日生育次子陈某乙。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婚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也外出,原告一人抚育孩子,赡养老人。被告却不务正业,不尽家庭责任,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均不悔改。尤其是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对感情不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起原告即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次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出示:第一组证据:原告田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某某及陈甲、陈乙的户口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其儿子的基本身份情况;第二组证据: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第三组证据:巫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后在福田镇椿树村居住的事实。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原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某某镇某村X组有房屋1套,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原、被告有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开支。被告陈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做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一组及第二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其真实性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本院不予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本院认证,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10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甲,于2010年6月3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乙。陈甲、陈乙现随被告父母在重庆市奉节县居住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原、被告均外出务工。但无证据显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告田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田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506号,邮编:404020)。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陈团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朋

人民陪审员  艾明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奎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