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川支行申办了尾号分别为8296、9958的两张信用卡后并使用。截止2015年6月23日,两张信用卡共欠银行本金25896.77元。经银行多次电话、书面、短信催收,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还款10000元,欠银行本金15896.77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清偿所欠本息20100.5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偿还所有欠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张某判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川支行申请了尾号9958(信用额度为26000元)的信用卡。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将该信用卡全额透支。2014年12月23日平川支行向被告人张某通过短信进行了催收,2015年2月20日平川支行又向被告人张某进行了书面催收,后又多次短信催收。张某于2015年6月10日归还透支款10000元,截止2015年6月23日,该信用卡共欠银行本金15992.29元未归还。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清偿所欠银行本息共计18302.8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公司的报案报告,证人贾某、张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还款证明、催收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013年5月1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川支行申请办理的尾号为8296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在2014年9月10日已全额透支。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对上述事实银行催收证据为2015年6月10日、6月22日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但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的7月14日,被告人张某归还的时间为7月20日,未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故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对尾号8296的信用卡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归还了信用卡全部欠款,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敏
审 判 员 黄文丽
人民陪审员 申建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高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