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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360号

赵虎诉王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虎,王正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4360号原告赵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正雄,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赵虎与被告王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虎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赊欠家具款9900元,出具欠条两张并书面约定2015年1月1日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付。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家具款本息合计13087元。被告王正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虎在碱滩集镇经营家具,2014年11月28日,被告王正雄从原告处赊购家具价值9900元未付,出具欠条两张,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逾期后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正雄购买原告赵虎的家具欠款99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期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9900元的主张,有其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追偿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王正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王正雄偿还原告赵虎拖欠家具款9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正雄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花新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