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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1207号

高密市复兴皮革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雄鹰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复兴皮革有限公司,高邮市雄鹰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复兴皮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邮市雄鹰鞋厂。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复兴皮革有限公司与高邮市雄鹰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