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梁星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黎凤雅,、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梁星显与被执行人黎凤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8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凤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星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凤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黎凤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星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凤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星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黎凤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星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31执6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