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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2972号

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宝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宝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972号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邵宝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宝佳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商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