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林执字第1386-2号申请执行人原祥峰,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常海林,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松生,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林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松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松生于2013年1月8日前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松生在林州市姚村镇解放路北段有门面房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松生所有的位于林州市姚村镇解放路北段22号(现六合通讯店)、24号(现顶新科技)门面房屋两间。
二、被执行人李松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松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松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