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异8号案外人谢春妮,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申请执行人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58164517-2。法定代表人饶英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順白岗棠溪村地段自编8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3618-6。法定代表人何予斌。被执行人张富英,男,汉族,1937年12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予斌,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罗国财,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张富英、何予斌、罗国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春妮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谢春妮异议提出: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权、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的处置;
二、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无效及对该和解协议不采取执行措施;
三、要求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案外人。
本院查明,本院(2016)赣10执14号执行案件,是依据生效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在诉讼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租赁权上自建的建筑物及租金收益,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租赁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已向有关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棠溪股份合作经济社在2010年7月9日将239.7亩的集体用地租赁给谭建伟、黄伟民,租赁期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51年3月31日止。2011年6月6日谭建伟、黄伟民及佛山市南海区海镒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租赁的200亩土地转租给广州市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期从2011年6月6日起至2036年6月5日止。2011年8月31日广州市圣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转移履约责任的函明确,该公司向谭建伟、黄伟民及佛山市南海区海镒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200亩土地租赁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及收益、债权债务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承担。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按租赁合同履行,并已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租赁的土地租赁权、地上建筑物、受益权进行处置依法有据。对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无效,不属执行案件的异议范围,本院不予答复,应通过诉讼解决。案外人谢春妮不是本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本院无义务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谢春妮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王一敏
审判员 倪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汤大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