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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110号

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毕世伟及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罗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世伟,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罗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远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世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被告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罗朝辉,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世伟及原审被告中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罗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3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友波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