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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856号之一

林荣海与XX池、张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荣海,XX池,张振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荣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XX池,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振春,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荣海与被执行人XX池、张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春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荣海案件款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传杰 更多数据: